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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炭素行业协会章程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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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宏观管理提出建议,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,争取政策支持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关系;

(二)参与研究、制定炭素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的相关工作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、审查;

(三)根据授权开展炭素行业统计调查,收集、发布行业信息;

(四)参与制定、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、服务标准等;

(五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行业特点,制定炭素行业职业道德准则,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并监督会员执行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,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;

(六)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炭素行业产品展览、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;与国外炭素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,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;

(七)组织炭素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测机制,并做好反倾销的起诉、应诉工作;

(八)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、研讨会;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;

(九)协调炭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;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;

(十)开展咨询服务,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;

(十一)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;

(十二)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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